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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3 章整肅軍紀(二)

象州戰役之後,義軍繳獲了大批的糧餉和軍用物資,有了雄厚的家底,便大肆招兵買馬、擴充隊伍。

與此同時,還收編了石蟒寨土匪部隊,以及象州府的官軍。

不到半個月時間,義軍就擴充步兵五萬,精銳騎兵三萬,總兵力達到八萬多人。

由於擴充隊伍的速度太快,部隊成分比較複雜,再加上部隊管理措施跟不上,導致隊伍內部也比較混亂。

這其中有一部分土匪兵和象州府官軍,這些傢伙平日裡就欺壓百姓、違法亂紀,部隊紀律十分散漫。

沒有嚴明的紀律管束,那些兵痞就會欺壓、禍害老百姓。

義軍攻克象州城不到半個月,就發生了多起打砸搶事件,悅興客棧的王掌櫃被活活打死,還有五六家錢莊、當鋪被搶劫一空。

這些事件搞得象州民眾惶惶不可終日,民怨沸騰,政治影響極壞,嚴重損害、抹黑義軍的形象。

有關事件的訊息和情報,很快就送到了中軍指揮部,主將上官飛雲和軍師賀景天十分震怒。

“這幫混蛋,竟然幹出這些無法無天的事情來。指揮部曾三令五申,破城之後,不許禍害老百姓,可他們置若罔聞,簡直膽大包天。”上官飛雲十分惱火。

軍師賀景天也很憤怒,“這些打砸搶事件會引起很大的負面影響,必須要嚴肅處理,一定要給象州百姓一個滿意的交待。”

上官飛雲嘆了一口氣,沉重的說道:“事關重大,這關乎到義軍的前途和命運,必須要嚴懲肇事者,並做好撫卹受害者的善後工作。

作為義軍的主將,我也有治軍不嚴的責任,必須要向象州城百姓真誠的致歉。”

“這個治軍不嚴的責任,我也有份,要道歉咱倆一起去。”軍師賀景天認真的說道。

上官飛雲和賀景天相視一笑,“好,事不宜遲,立即進行危機公關。”

象州城鬧市中心,人頭攢動,百姓們懷著複雜的心情聚集在此,期待著即將舉行的公審大會。

他們的眼神中既有對罪行的憤怒,又有對義軍高層能否公正執法的關切。

鬧市中心,臨時搭建的高臺上,義軍主將上官飛雲身著紫紅色戰袍,腰懸長劍,威嚴矗立,軍師賀景天一身素衣裝束,手中持一把用白鶴毛編織成的羽扇,更顯飄逸與睿智。

主將上官飛雲的眼神如鷹般銳利,面龐冷峻如石,彷彿將內心的怒火與決心凝固其中。

隨著監斬官吳正源一聲令下,那些兵痞罪犯們被五花大綁,逐一押解至臺前。

這一百多號死囚犯,他們曾是軍中的壯士,此刻卻如同喪家之犬,面色蒼白,目光遊離,昔日的傲慢與囂張已被恐懼所取代。

他們深知等待他們的將是何等的命運,然而,悔恨已無法改變既定的結局。

上官飛雲緩緩走向臺前,面對民眾,聲音洪亮而堅定:“諸位父老鄉親,我義軍起事的初衷,旨在推翻貪腐橫行的官府,旨在打倒苛政暴政猛於虎的朝廷,還天下百姓一個太平盛世。

然而今日,你等所見,乃我部下之恥,軍人之辱!他們酗酒滋事,欺凌商賈,搶劫錢莊,更喪心病狂地奪人性命,此等行徑,悖逆軍規,有悖人倫!

“按軍法論處,此類罪行當處以極刑,以彰軍法之嚴,以警後人之戒!”言罷,他環視全場,目光如炬,百姓們報以無聲的贊同與期待。

隨著監斬官吳正源一聲令下,劊子手紛紛舉起手中的鬼頭大刀。

那些死囚犯面如死灰,眼中閃爍著絕望的光芒。

隨著一陣冰冷的刀光閃過,血霧騰起,那些曾經飛揚跋扈的兵痞瞬息間便倒在血泊之中。

刑場上寂靜得只剩下風聲,象州百姓們歡欣鼓舞,他們對義軍指揮部公正嚴明的裁決給予了讚許的喝彩聲。

義軍主將上官飛雲和軍師賀景天,帶領著一眾將領們,一起面向象州城百姓們鞠躬致歉,此舉贏得象州百姓一片讚許的掌聲。

主將上官飛雲當眾宣佈,將從軍費中撥出專用款項,給予受害人家屬以及被搶劫的商戶們充分的撫卹,以告慰逝者,安撫生者。

同時,他責令各級將領嚴加約束所屬士兵,嚴禁酗酒鬧事,一旦發現,必將嚴懲不貸。

第二天上午,義軍在象州府校軍場召開軍紀整肅大會,義軍主將上官飛雲頒佈出臺了軍法三十六條。

具體條例如下:

第一條,臨陣脫逃:戰時畏敵不前、擅自逃離戰鬥崗位者,斬。

第二條,叛變投敵:背叛本軍、投降敵軍或為敵方提供重要軍情者,斬。

第三條,抗命不遵:無視上級命令,故意延誤或拒絕執行任務者,斬。

第四條,劫掠百姓:在行軍或駐紮期間,肆意搶奪、騷擾百姓者,斬。

第五條,殺害同胞:無故殘害戰友,或在內部爭鬥中致人死亡者,斬。

第六條,私通敵軍:未經許可與敵方人員接觸、通訊,或暗中勾結者,斬。

第七條,損毀軍備:故意破壞武器裝備、糧草物資,或縱火焚燒營寨者,斬。

第八條,洩露軍機:未經授權洩露軍事計劃、佈防圖等重要機密者,斬。

第九條,酗酒誤事:戰時或值勤期間飲酒過量,導致行為失常或貽誤軍機者,斬。

第十條,偷盜軍資:盜竊軍中財物、糧食或馬匹等軍需物資者,斬。

十一條,欺凌弱小:仗勢欺人,對下級士兵或新兵施加虐待者,斬。

十二條,擾亂軍心:散佈謠言、製造恐慌,動搖軍心者,斬。

十三條,夜禁不守:夜間擅離職守、遊蕩不歸,或違反營區宵禁規定者,斬。

十四條,私藏戰利品:未經上報私自佔有戰場上繳獲的財物或俘虜者,斬。

十五條,臨陣怯戰:面對敵軍表現出明顯膽怯,影響士氣者,斬。

十六條,侮辱將帥:言語或行為上侮辱上級將官,破壞軍中尊卑秩序者,斬。

十七條,貪生怕死:在戰鬥中因貪生怕死而逃避責任,導致戰局惡化者,斬。

十八條,通姦亂倫:在軍中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,破壞軍紀風化者,斬。

第十九條,虛報戰功:誇大或捏造戰果,騙取賞賜或晉升者,斬。

第二十條,收受賄賂:利用職權接受賄賂,影響軍務決策者,斬。

第二十一條,逃役潛逃:逃避徵召、服役,或在軍中擅自逃離者,斬。

第二十二條,偽傳軍令:偽造或篡改上級命令,誤導部屬者,斬。

第二十三條,私造兵械:未經許可私自打造兵器,或販賣軍用器械者,斬。

第二十四條,濫殺無辜:在非戰鬥情況下,無端殺害平民者,斬。

第二十五條,擅離防區:在戍守期間,擅自離開指定防禦區域者,斬。

第二十六條,延誤救援:在友軍求援時,拖延或拒絕支援者,斬。

第二十七條,虐待俘虜:對待敵軍俘虜殘忍無情,違反戰爭倫理者,斬。

第二十八條,私佔軍田:侵佔軍隊公田,或妨礙農耕供應軍糧者,斬。

第二十九條,煽動譁變:蓄意挑起兵變,企圖顛覆軍中秩序者,斬。

第三十條,冒領軍餉:假冒他人身份領取軍餉,或重複領受者,斬。

第三十一條,洩露地形:未經允許,向敵方透露我方戰略要地資訊者,斬。

第三十二條,裝病避戰:藉故裝病,逃避作戰任務者,斬。

第三十三條,褻瀆軍旗:侮辱、損毀或不當使用軍旗者,斬。

第三十四條,挑撥離間:故意製造矛盾,分化軍中團結者,斬。

第三十五條,臨陣換裝:戰鬥中擅自脫去甲冑,顯露出逃之意者,斬。

第三十六條,棄械投降:在未被包圍或逼入絕境時,主動丟棄武器投降者,斬。

這條令明晰的三十六條軍法,三十六斬,使義軍真正蛻變為一支作戰勇猛、紀律嚴明的鐵血軍隊。

決議第二項,鑑於義軍大規模擴編,部隊編制需要重新構建。

因此,義軍指揮部頒佈任命狀,並頒發主帥、軍師以及眾將領官符金印。

義軍主帥上官飛雲,義軍軍師賀景天,前將軍李豹,驃騎將軍龍嘯天,左將軍韓興,虎賁督尉燕龍輝、副督尉吳正源,驍騎督尉顧三常、林昊,果毅督尉鮑文忠、副督尉李澤川。

義軍中軍指揮部親兵衛隊改編為龍驤軍。

另外,果毅督尉鮑文忠奉命組建一支專業訓練白鶴和白鴿的特種作戰小隊,那些經過專業訓練的“信使”,有著特殊的作用,能夠及時傳遞和送達緊要情報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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